
協會概況
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行業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健全干燥行業誠信自律機制,促進鄭陸鎮干燥企業自覺履行守法、誠信的社會責任,維護干燥企業的合法權益,自覺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干燥事業健康發展,經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會員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公約。全干燥行業都應遵守本公約規定條款。
第二條 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團體和個人會員必須簽署和遵守本公約,鼓勵非會員單位及個人簽署和遵守本公約。干燥行業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簽署公約自愿,退出公約自由。行業協會會員退出公約時,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章 簽約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簽約人的權利:
(一)要求協會維護其正當權益,并對違約和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二)列席協會對有關違反公約或不當行為調查處理的聽證或核查會議;
(三)抵制并投訴、舉報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并提出懲戒處理建議;
(四)為本單位或本人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的處理進行辯解;
(五)有權投訴檢舉公約監督執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或有失公正的行為。
第五條 簽約人的義務:
(一)守法、守信,自覺履行公約,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干燥行業規范化發展;
(二)堅決抵制并投訴、舉報簽約人違反公約、失信、賄賂或其他違法、不當行為。投訴、舉報應當采用署名的書面方式,并附相關證據;
(三)協助協會監督執行機構對違反公約、失信或違法、不當行為的調查處理;
(四)配合協會監督執行機構對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公約、失信或違法、不當行為的調查處理;
(五)配合協會建立和完善干燥專家庫和人才交流平臺。
第三章 行業自律與管理
第六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規定;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行規行約,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共同遵守《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章程》,在享受會員權利的同時認真履行會員義務。
第七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護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嚴禁生產與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國家、行業明令淘汰的產品,共同維護干燥行業的市場信譽。
第八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應積極參與干燥設備行業標準的起草、制定、實施和推廣工作,推進干燥設備行業標準體系的建設,在產品開發、產品生產及服務的全過程中執行行業標準,確保產品質量。
第九條 積極貫徹和完善國家、行業、企業相關干燥設備的標準;積極參與干燥設備行業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活動。
第十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應參照ISO9001的相應程序逐步建立并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從業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積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科學的管理辦法,不斷提高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
第十一條 遵守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杜絕以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獲取商業利益或市場地位,加入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的會員有責任和義務帶頭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起到表率作用。
(一)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遵守商業道德,不得以詆毀行業內其他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二)不得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誤解或有歧義的宣傳,不得貶低行業內其他單位的產品或服務;
(三)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于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四)鼓勵企業打造品牌產品,杜絕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誤導公眾;
(五)堅持優質服務,反對不顧質量壓縮成本的低價銷售現象,不采用不正當方式壟斷業務,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各干燥行業單位應堅持“用戶至上”的原則,滿足用戶需求,自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嚴格履行用戶服務承諾。
第十二條 加強信息交流,互相取長補短。對于行業中發生的難點問題,應以共同研討、友好協商等方式來解決。支持各干燥行業單位采取各種有效方式,開展干燥設備科研、生產及服務等領域的協作,促進干燥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應自覺依法納稅,倡導誠信經營,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統計等信息。
第十四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應弘揚傳統美德,踴躍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和慈善活動。
第四章 行業從業人員
第十五條 本行業從業人員應自覺履行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公約,忠于職守,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應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應在法律法規定允許的框架內建立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本單位內部治理水平。各干燥行業單位應與本單位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與法律法規規定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與法律法規規定需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從法律源頭上規范本行業從業人員在各干燥行業單位之間的流動,各干燥行業單位應保障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從業人員也不得損害所在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從業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后,如無法律法規所禁止情形的,可在各干燥行業單位間自由流動。但是,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核心業務人員等需對原單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或者保密義務的除外,如各干燥行業單位擬接收該等人員的,應當進行必要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本協會備案。未進行審查、審查不嚴或者審查結果不實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不得以高薪許諾引導同是會員企業的技術工人、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營銷人員跳槽或以其他方式招收同是會員企業在崗員工或在培學員。接收從干燥行業單位過來應聘的人員,各干燥行業單位在錄用前必須發函征得原用工會員企業的書面同意。原用工會員企業應在接到函件的7日內作出回復,沒有電話和函件確認的,都應視為不同意,如有違反接收,該接收單位將承擔該人員原單位提出的利益損失。
第二十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從業人員因個人操守問題被辭退、被開除的,會員單位應及時向本會備案,其他會員單位3年內不得接納其從業。
第二十一條 出于對用工風險的考慮,各干燥行業單位聘請外協人員生產時嚴禁與個人簽訂生產承包協議,務必要求外協人員組建公司、企業等經營實體,然后各干燥行業單位與該經營實體簽訂外包制作協議,規避工傷風險。如有違反將報請勞動部門介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不得接收同行業企業有下列情形存在的應聘人員:
(一)應聘人員與原用工會員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應聘人員單方擅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與原用工會員企業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或者未辦理離廠交接手續的;
(三)與原用工會員企業簽訂《競業禁止(限制)合同》或《保密合同》,尚在競業禁止(限制)期或保密期內的。
(四)原用工會員企業確定為行業不負責任的從業人員、在原單位損公肥私的人員和在原單位不忠誠的人員等。
第五章 公約的監督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負責監督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各干燥行業單位傳遞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維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并對各干燥行業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如果發生爭議時,應自覺維護行業團結,以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為重,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當協商難以達成時,也可請求公約監督執行機構進行調解。
第二十五條 凡各干燥行業單位有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其他行業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監督執行機構進行檢舉,公約監督執行機構應進行調查,并將結果向全體干燥行業單位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監督執行機構及各干燥行業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 所有會員均有權對公約監督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證性進行監督。
第六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干燥行業單位違反本公約,經查屬實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經由本會會長會議或會員大會決議,視具體情節給予以下方式處理:
(一)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查;
(二)暫停協會會員資格半年、一年,并在協會網站或媒體上公告;
(三)解除相應的協會職務并取消協會會員資格;
(四)建議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按規定停業整頓、降低或撤消資質或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五)凡從業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經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首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后生效。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為本公約的監督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和執行監督。
第三十條 經公約監督執行機構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由常州市天寧區干燥設備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自2022年7月13日起執行。